主页简介最新动态知识文集课程讲座成功案例电视台 视频在线咨询业务委托投诉反馈产品展示 个人商店法律咨询12教育背景: 北京大学法学院 专业资格: 中国律师资格 业务介绍: 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未签合同双培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双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拖欠工资及补偿金、竞业禁止纠纷、返还证件、档案户口纠纷、劳动仲裁、其他劳动争议。 工作语言: 中文、英文、德文 职业背景: 2008年5月-至今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7年12月-2008年5月 美国博览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2006年8月-2007年12月   中大恒基房地产法律顾问 2003年7月-2006年8月   国家气象局公务员 李中华,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学习法律,经过几年系统的法学学习,打下了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在北大学习期间曾任:北京大学环境与发展协会理事http://wr.cccv.cn/zhonghuali520/劳动仲裁 劳动法律师,康柯律师事务所李中华13269886376北京 北京专家个人商店联 系 人:李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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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假称怀孕延续合同 女职工被判赔偿单位损失
发布时间: 2010-12-1 14:22:31
 因假称怀孕延续到期劳动合同,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延续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判决张女士被判返孕期后工资、社会福利待遇、商业保险所得、人力资源服务费用近10万元。
    2007 年8月7日,张女士与群胜网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群胜网科技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张女士到期后不再续签合同。 两天后,张女士回复称自己前一天经医学测试已怀孕,并附上了海淀区妇幼保健院的门诊诊断证明。证明显示张女士的尿HCG呈阳性。群胜网科技公司遂发出《终 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表示由于张女士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限将顺延至三期期满为止。
    群胜网科技公司诉 称,张女士在公司担任高级销售代表职务,月工资1.2万元。合同到期前一个月,该公司通知张女士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却被告知已怀孕。基于维护女职工合 法权益的法律规定,明确告知将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顺延至被告休完全部产假。2009年9月16日,被告提出辞职,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此后经公司调查发现 张女士直到劳动合同到期时也没有怀孕,她提供给的孩子出生证明都是伪造的。
    群胜网科技公司认为,张女士谎称怀孕欺骗公司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公司多支付的10个多月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人事代理费、商业保险费等费用221 510元应予返还。
    张 女士本人未出庭,其代理人表示,双方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不同意该公司的诉讼请求。2008年7月,张女士被诊断为早孕,由于其属于38岁的高龄产妇,不 久后流产,同年发现再次怀孕,直到2009年3月16日开始休产假,2009年6月29日生一男婴。2008年8月8日至2009年9月16日期间,张女 士一直在公司工作,工资发到2009年8月份。
    2009年11月11日,群胜网科技公司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 确认续签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支付因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人事代理费、商业保险费共计221 510元。11月16日,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群胜网科技公司不服,持与申诉请求相同的诉讼请求诉至朝阳法院。
    法 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怀孕时已是38岁的高龄产妇,如果其在怀孕前刚刚流产,是后续医疗必须高度关注的事实,不可能不存在任何记载或者医疗行为。同时法院 认为高危孕妇在不足3个月内怀孕流产再怀孕违背生活常识,与其向医院陈述不符。庭审中张女士称两次怀孕其中曾流产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综 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认定,张女士于2008年7月8日告知公司其已怀孕的事实不真实,直到双方合同期满后张女士方才怀孕。后张女士未向公司说明, 仍按照最初告知公司的怀孕时间申请休假,并故意提出了与其告知公司的怀孕时间相吻合的虚假出生证明,故张女士提供虚假事实致延期阶段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 同无效期间公司向张女士提供劳动的法律关系应为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中劳动者根据劳动数量领取报酬,但不享受休假和社会保险的福利待遇。关于劳动量的报酬标 准法院根据双方合同确定不再调整,张女士可不须返还。张女士未工作期间所得工资和劳动合同无效期间原告为被告支付的社会福利待遇、商业保险所得、人力资源 服务费用张女士均应予以返还。综上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