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进口化妆品注册 | | 发布时间: 2010-6-18 10:24:30 | 凡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SFDA)颁发的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方可在中国市场上销售。 进口化妆品注册进口化妆品备案进口化妆品申报批文 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首先到SFDA认定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进行产品的行政许可检测。检测完毕后,申报单位依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准备申报材料,送交SFDA待评。 (一)进口化妆品:包括进口普通化妆品和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 (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育发、健美、美乳、染发、烫发、防晒、祛斑、脱毛、除臭九大类。 一、送检要求: 1、进口化妆品 (1)《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申请表》 要求:①A4纸张,电脑打印(勿手工填写),一式两份;②除“外文名称”与“申请企业地址”外,其余均需中文填写;③产品中文名称要规范(命名原则参见《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一经确认原则上不予更改;④申请表由送检者签字确认,无需盖章;⑤申请表格式参见《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附表2。 (2)产品配方 要求:①A4纸张,一式两份;②为全成分配方,含量用百分浓度表示,各成分根据百分浓度由高到低排列;多剂型产品(如染发、烫发产品等),应将各剂的配方分别列出;具体要求参见《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③配方需加盖公章,所盖公章与递交SFDA的其他申报资料保持一致。 (3)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要求:①A4纸张,一式两份;②中文书写;③中文使用说明书需加盖公章,所盖公章与递交SFDA的其他申报资料保持一致。 (4)电子版清单 要求: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联系邮箱;电子版清单信息必须与《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申请表》信息完全一致。 二、药监局申报资料清单及要求 (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 (四)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六)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七)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八)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九)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 (十)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十一)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十二)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三)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十四)样品# 注:*表示我公司负责的资料,#表示需要贵公司提供,*#表示双方共同来做,我公司会提供样本,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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