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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尹业军、13714450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 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 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之后,必须在一年内将其所属的商标权转让出去,否则,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从而使该注册商标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为注册商标蕴含的是一种权利,如果权利的主体已经不存在了,那么该权利也应该灭失。这也避免了商标资源的浪费,为后续的注册商标申请人提供了取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
所以,从后续注册商标申请人的立场来看,如果发现在先注册商标申请人已经死亡或终止,但又非常需要该注册商标时,可以先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然后以自己的名义再次申请注册该商标。这样,后续注册商标申请人即可以合法取得 在先注册之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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