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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发布时间: 2011-2-14 13:01:37
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来源:http://www.xici.net/d98291751.htm  
 
各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 

  根据南京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实际,经研究,制定了《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社会稳定风险控制,现根据南京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城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结合城市房屋拆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房屋拆迁重大政策出台前和拆迁项目实施前都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民主法制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重大政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本局负责实施。 

  城市房屋拆迁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项目拆迁人和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共同负责实施。


  第二章  拆迁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条 本局成立相应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督促实施城市房屋拆迁重大政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 关系到广大被拆迁人根本利益的城市房屋拆迁重大政策,在出台前,由本局直接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随政策草案提交上级审定。 

  第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1、拆迁政策是否符合上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 

  2、拆迁政策是否落实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 

  3、拆迁政策能否为绝大多数群众接受,是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体现了公平原则。 

  4、拆迁政策是否对政策出台前的拆迁项目产生重大影响,是否会引发较大的社会不稳定事件等。 

  第八条 拆迁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 

  1、进行风险评估准备,制定评估方案,并向本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将重大拆迁政策草案通过相关媒体、网络等形式进行公告或公示,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新政策的内容。 

  3、分别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民意测评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拆迁有关单位、拆迁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及建议。 

  4、依据有关法规组织相关群众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拆迁重大政策进行听证或论证,评审政策的可行性、科学性和社会风险因素。 

  5、综合各方意见,对拆迁重大政策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论证研究,特别对因实施拆迁政策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作出评估预测,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应急预案,最后作出总体评估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评估报告,报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审核。 

  第九条 拆迁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拆迁政策的基本情况及其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 

  2、对拆迁政策出台的时机及社会影响进行预测分析和论证研究。 

  3、对拆迁政策出台可能引发的矛盾作出评估预测,并制定应对措施。 

  4、群众的反映、有关部门的意见、专家的意见。 

  5、结论。 

  第十条 本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应全程跟踪拆迁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过程,严格审核报告,做出同意实施、暂缓实施、暂不实施的审查审核建议,并向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对已经评估、审核,付诸实施的拆迁重大政策,本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要坚持全程稳控并做好后续跟踪,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并将有关稳控情况形成报告,报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对于特别重大的稳控情况报告,还需报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  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拆迁人和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要开展对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形成专项报告,报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已经实施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证明,提交给市拆迁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拆迁人和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开展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应主动接受拆迁项目属地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督促、检查与考核。 

  第十四条 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1、拆迁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尤其是申请拆迁行政许可的法定要件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2、拆迁项目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如:拆迁计划和方案是否制定,拆迁补偿水准是否符合房地产市场行情,补偿资金、安置房源是否落实,对困难家庭的综合保障条件是否具备,拆迁法规政策的宣传公示能否到位,拆除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完备等。 

  3、拆迁工作“六项制度”执行到位情况。 

  4、拆迁项目的实施是否会引起拆迁片区内或周边居民的严重不满,拆迁补偿是否与同类地区的项目存在明显的不公平。 

  5、拆迁项目的拆除施工是否有障碍或安全风险隐患,是否会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是否会造成周边群众生产、生活较大不方便,拆除工地管理能否符合规定要求。 

  6、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其他方面。 

  7、拆迁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对策和预案措施。 

  第十五条 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 

  1、拆迁项目实施前,拆迁人和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在项目属地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对即将实施的拆迁项目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 

  2、将要实施的拆迁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许可证及红线范围、国土批准文件、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评估机构、拆除施工单位、补偿安置方式等有关内容在拆迁现场公示栏进行公示,让被拆迁群众充分了解该拆迁项目。 

  3、可采取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各有关部门、拆迁有关单位、拆迁当事人的意见及建议。 

  4、组织相关群众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拆迁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听证或论证,评审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科学性和社会风险因素。 

  5、综合各方意见,对拆迁项目进行科学的预见和论证,特别要对因实施拆迁项目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做出评估预测,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应急预案,最后做出总体评估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拆迁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立项、规划、国土等部门的批准手续、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范围内的住户和工企单位状况及其相应的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的筹集落实到位情况,拆除施工的安全、环保措施防范等有关情况。 

  2、项目情况公示后,群众的反映、有关部门及单位的意见、专家的合理意见及建议。 

  3、对拆迁项目实施的时机及有关影响,拆迁项目补偿方案,拆迁给特困企业和住房困难家庭带来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拆除施工的安全问题以及因拆迁可能引发的其他类型矛盾问题,进行评估预测和分析研究。 

  4、拆迁项目风险防范及维护稳定的相关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员。 

  5、对拆迁项目实施中可能引发的矛盾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方案,尤其是对拆迁实施中可能形成的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和可能引发的恶性事件,需制定切实可行的紧急事件处理预案。 

  6、结论。 

  第十七条 项目属地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全程跟踪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过程,审核其报告,并对报告做出明确的备案意见。 

  第十八条 对已经评估、审核,付诸实施的拆迁项目,项目属地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坚持跟踪,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确保稳定。对特别重大的稳控情况需报上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应积极主动落实城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各项要求,年终应将该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具体考核按《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对不认真履行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职责而酿成涉稳重大问题的,按照《南京市维护稳定工作责任查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溧水县、高淳县及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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